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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机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盘锦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

作者:盘锦市 点击次数:577 发布时间:2018-10-1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县区(经济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积极推进盘锦全面振兴,结合工作实际,盘锦市农机局、盘锦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盘锦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农机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18年59 

 

盘锦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严格执行省里确定的11大类24个小类45个品目(详见附件2)。并根据省里安排,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工作按照省里要求组织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由省农委负责确定,其中,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逐级上报省农委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按照各县区(经济区)年度申请,综合考虑各地粮食种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和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等因素,市将补贴资金指标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各县区(经济区),原则上各地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上年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方案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公布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县或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帐)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四)核实验收。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机具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

(五)资金兑付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2018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县区(经济区)要根据、市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本地区具体补贴实施流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严格核验。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及其它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牌照办理、受益公示等“一站式”服务,做到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有效衔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加大宣传,公开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

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延伸。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县区(经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  盘锦市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docx

附件3  年度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docx

附件2  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x